《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和恶意不兼容三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有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22条对流量劫持和恶意干扰的认定作了细化解释。但网络商业行为的发展和变化,导致上述规定难以覆盖层出不穷的新问题。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5月11日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五章、43条,分为总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于企业而言,《规定》中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认定标准的规定值得关注。

1、《暂行规定》对3类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新表现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类型

规定

混淆行为《规定》第7条 将以下几类标识纳入保护范围,禁止使用其近似标识:① 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② 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

③ 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

新增混淆行为,包括:

① 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② 擅自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入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新增帮助混淆的行为,即“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虚假宣传

《规定》第8、9条

 

 

与营销相关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主要途径包括:① 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② 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③ 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数据造假有关的网络虚假宣传,主要包括:

① 虚假交易、虚假排名

② 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③ 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

④ 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⑤ 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⑥ 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⑦ 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⑧ 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

⑨ 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

商业诋毁

 

《规定》第11条

将商业诋毁行为扩及至“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列举了三种典型商业诋毁行为

①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②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③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新增禁止共同实施商业诋毁的规定,即“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述行为

2、《规定》对于5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类型

规定

反向刷单

 

反向刷单是指商家通过恶意触发电商平台的反刷单惩罚规则,减少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规定》第16条明确禁止以下反向刷订单行为:① 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② 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③ 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恶意屏蔽

恶意屏蔽是指商家通过技术手段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网络销售。《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经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页面,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上述规定中的“特定经营者”如何认定,尚不明了。

二选一

 

大型电商平台逼着店家“二选一”的做法曾引发强烈反响。《规定》第18条明确禁止的“二选一”行为包括两种:① 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

② 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

※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适用于所有经营者,无论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非法抓取行为

《规定》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歧视行为

 

 《规定》第20条明确指出,“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属于歧视行为,予以禁止。但是,以下三种情形除外:(1)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2)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3)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适用于所有经营者,无论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外,《规定》将《反法》12条列举的行为区分为“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三种类型,并在第13-15条、第21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第27条,对于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相较于此前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投诉只能在平台住所地进行,《规定》这一新变化意味着经营者可能面临异地的举报和调查。建立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投诉的机制可能成为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