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经常迟到,能否炒掉?

2024年5月12日,全国总工会发布的一篇文章——《员工迟到98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却判违法解除?!》引发了热议。因员工10个月内迟到98次,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该员工。但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对此,企业一片哗然,毕竟考勤管理很重要,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则,按照这个判决,那处罚规则就不能用了么?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企业做到以下三点,那么解雇通常还是能得到支持的。

其一,关于迟到早退处罚规则应当依法经过民主程序。由于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则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可单方无责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必须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方具备适用的前提。而此类规章制度未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则自然不能作为支持企业的依据。

其二,关于迟到早退处罚规则本身应当具备合理性。不少企业规定,迟到超过1个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但是此种旷工与员工实际未到岗的旷工并不相同,不应机械地进行累加。例如,在(2021)沪01民终10769号案件中,法院指出:“旷工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行为,其本质是属于一种劳动者未履行劳动义务的客观事实状态,钧正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的规定,显然与客观事实相悖,排除了劳动者当日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基于该意见,法院认为企业机械地将员工迟到超过1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从而累计旷工6天,并以此为由开除员工系违法解除。

其三,关于个案中,迟到早退处罚规则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1)在处罚规则合理的情况下,个案处罚的合理性也是要谨慎考虑的。类似文首案件中,员工迟到次数虽多,但企业在并未进行教育的情况下,突然没有任何前奏地给予解雇处分,被认定为违法解雇的风险就相对较高。如果企业给予了教育、警告等必要的措施后,员工依然未改,企业给予解雇处分,结果大概率会不同。

(2)处罚规则适用的公平性也很重要。一些企业的心态是,只要规章制度要全面且合理,执行的话就看情况吧,反正规章制度是一把刀,啥时候要用看需要。但这种侥幸心理是不可取的。一方面,对其他兢兢业业的员工不公平;另一方面,违反规则的员工会被纵容,一旦发生纠纷,反倒将企业至于风险高地。例如,在(2020)京02民终2263号案件中,法院指出企业对员工的考勤一直管理很松散,并不是严格按照考勤规则执行,从而认定企业依据考勤规则开除员工系违法解除。

综上,在企业依法制定考勤管理及处罚规则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个案处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以达到考勤管理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