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5年中国颁布《进出口关税条例》,施行近40年来,历经6次修订。考虑到《立法法》第11条规定税收相关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虽然《海关法》规定了关税,但是针对关税的具体税率、征管主要是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执行。与此同时,市场的变化,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原本的关税征收带来较大挑战。在此情况下,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税法》,该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税法》以《进出口关税条例》为基础,大部分条款沿用原有条文,但以下新内容值得关注。

1、确定特殊情况税率的规则,以及税率调整的流程。

《关税法》新增了确定特殊情况税率的规则,包括相应的法定程序。其第11条规定:“关税税率适用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关税法》第15条规定了税率调整的法定流程。其中,需要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的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出口税率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审核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对于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因对方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而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等情形,《关税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未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一)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依法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二)普通税率。

3、明确关税计征方式。

《关税法》第23条规定:“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4、不再区分“补征”和“追缴”。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照“1年补征,3年追缴+滞纳金”处理。《关税法》第45条统一规定,如3年内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由海关确认应纳税额后补缴,如在海关限定的期限内未补缴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5、新增行政处罚依据。

主要包括:第62条规定了纳税人存在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特殊情况未提前向海关报告的罚则;第63条规定了利用不正当手段妨碍追缴税款的按照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64条规定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按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