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停产是否需要披露?

现代社会商品更新换代快,企业不时推陈出新。对于快速消费品而言,自不存在问题,但对于电器等耐用消费品而言,消费者存在后期维修保养等需求,产品停产后,还存在配件供应问题。对于生产者而言,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其一,产品停产后,配件应该供应多久?其二,停产是否需要披露?

  • 产品停产后,配件应该供应多久?

关于停产后配件的供应时间,需要根据产品类别进行判断。

例如,电视机、家用冰箱、洗衣机、家用空调、燃气热水器、吸排油烟机等实施三包的日常家用电器,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7条规定,生产者应负责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具体商品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又如,对于汽车产品,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 停产是否需要披露?

首先,从是否具有法定披露义务角度考虑,以下两种情形,生产者负有披露义务:

(1)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停产,可能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相关上市公司负有及时公开披露的义务。例如,在针对某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监管部门指出,该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对于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特殊规定的产品,停产后一定年限内的配件供应,意味着生产者需要明确停产时间。换言之,该等规定隐含着生产者的披露义务。另外,从生产者风险控制角度而言,如果不披露停产时间,可能导致年限何时起算成为争议点,无疑对生产者不利。

其次,从合同履约风险防范角度,以下情形,应当向交易相对方披露产品停产消息:

(1)在生产者与渠道经销商的关系中,生产者一旦停产,可能存在履约不能,或者对渠道经销商的库存等产生影响,因此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例如,在(2017)沪0151民初595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存在产品停产或升级,理应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在原告向其第一次下订单时,被告未告知相关情况,根据被告的自认,其始终未向原告披露过相关情况”。

(2)是否属于停产型号会影响消费者的售后服务等重要权益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披露,以避免被认定为欺诈的风险。经检索案例表明,时有消费者因销售者未告知产品停产事宜而起诉对方构成欺诈。法院一般会考虑卖方是否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产品停产是否影响了消费者的重大权益等。(2016)苏民申558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该产品无法定禁止销售和使用的情形下,是否系停产机型亦不影响购买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商家和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换言之,如影响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可能就认定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