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的著作权登记

        企业通常会设计一些与行业、产品等有关的图形用于对外宣传、市场推广。为了避免他人模仿,企业往往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对于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先行或者同时进行著作权登记能使相关图形获得更为周全的保护。

        其主要原因在于,著作权登记能够避免或降低申请注册商标存在的下列“短板”问题:

        其一,商标申请周期较长,存在一个权利保护空窗期。而著作权登记快速便捷(通常1个月,申请加急可缩短;且对作品无实质审查),可以很好地弥补商标的这一“短板”。

        其二,除非在所有类别注册了商标,否则一般情况下难以阻止他人在未注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图形商标。而对图形进行著作权登记后,若他人就该图形在未注册的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时,著作权人可依《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之规定,提出撤销商标申请。

        其三,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销(“撤三”),因此已注册但长期未使用类别上的商标存在被申请撤销,进而被他人“乘虚而入”的可能性。而著作权登记后,则不会因不使用而失去权利保护的问题。即使某个类别上的商标注册被“撤三”,他人注册时,著作权这一在先权利依然可以作为申请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可见,对图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著作权登记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方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图形都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图形”相关的作品包括两类:“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前者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后者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本文讨论的对象显然属于前者,即“美术作品”。由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因此,所设计的图形的线条、色彩、布局等需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否则,即使因无需实质审查而获得登记,著作权本身也存在被否定的可能,特别是在他人不申请注册商标,直接模仿的情况下,主张侵害著作权显然难以得到支持。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局限性的,著作权也不例外。著作权的保护看起来比商标的分类保护虽然宽广,但是由于无需实质审查,他人若刻意稍加修改,再 “原创加工”之后,也能进行著作权登记,一定程度上可以“破解”权利人通过著作权登记弥补商标注册“短板”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