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还是“退一赔一”?

王小姐在便利店买了块蛋糕,付款后,发现蛋糕标识的保质期已过,随即要求店家退款并赔偿相当于蛋糕价款 10 倍的赔偿金,店家同意并支付了赔偿金。几日后,同事张小姐也在便利店买了块蛋糕,吃到一半发现蛋糕里面有只苍蝇,想到王小姐的经历,张小姐也要求店家退款并赔偿蛋糕价款 10 倍的赔偿金,但店家只同意退一赔一。

为什么同样是蛋糕有质量问题,店家对两位顾客的处理结果不一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10 倍赔偿之责的前提是其须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的含义和举证责任进行细化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没有出台,因此,司法实务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个案的判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状况。

实践中,工商部门、消协等实务部门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将销售者的“明知”的表现形式归纳为 10 类[1]。消费者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直观初步判断,一是确认包装标识上是否未标识生产者及其生产许可证号;二是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仍在出售;三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

本案中,王小姐所购蛋糕包装上标识保质期已过,推定店家“明知”,实务上通常没有争议;而张小姐买的蛋糕内有苍蝇,外观上无从知晓,此种情形认定店家是否“明知”,需要结合前述实务部门的代表性观点和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销售者非明知的情况,消费者只能退而求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销售者退一赔一。

注:[1] 实务部门归纳的涉嫌“明知”行为的十类表现形式如下:(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8)在发票、账本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10)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