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令,下称新《办法》),并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从优先审查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办理手续方面作出了优化,具体亮点如下:

    1.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对象。旧《办法》优先审查的对象仅限于专利,新《办法》将范围扩展到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基于我国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占比最大的现状,上述新规定预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众多申请人专利申请“周期长”的现实问题。
此外,专利无效宣告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紧密相连,优先审查无效宣告案件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2.增加了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除了旧《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新增3类优先审查情形:
    (1)新增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产业相关专利;

    (2)新增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

    (3)涉及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无效宣告案件。

    3.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根据新《办法》,对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五个月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