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怎么写?
A公司《销售规定》规定,如以低于正常订单价格交易的,需经会计部审批,否则记大过一次。销售经理钱某未经会计部审批,擅自降低价格交易卖给其好友公司,导致公司损失17万。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钱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钱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销售规定》,钱某的行为应该记大过而非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较为严格。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通过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来降低/避免非法解除风险。可是,规章制度这个“利器”使用不当也会自伤。正如文首案例,既然《销售规定》明确规定钱某行为的处罚应记大过而非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直接适用显然不妥。事实上,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考虑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入手处理钱某。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需要谨慎确定。
根据实务中众多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建议企业在准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注意:
其一,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系《劳动合同法》第36条还是第39条。实务中,企业使用格式范本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填写相关法律依据,之后员工提出企业系违法解除的纠纷屡见不鲜。
其二,概述事实,但充分列举可能的规章制度依据。个案中员工的行为难以确切地对应内部规章制度中的某个条款,或者与好几个条款似乎都沾边。此时,如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仅写明适用内部规章制度的某一条,在诉讼中一旦得不到法院支持,就构成了违法解除。针对这类情况,一个比较灵活的做法是企业概述事实,但不拆分具体行为的基础上,将规章制度中的相关条目均作为依据列入,以便诉讼中能够根据情况,多角度出击或者重点出击。
其三,梳理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
其四,考虑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建议保存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相关的证据至少1年以上。在(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456号案件中,法院就以企业无法证明员工曾发生违规行为,从而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