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做离岗体检,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白某系江苏某化工公司工人,其岗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之后通过EMS通知其进行离岗检查。但是,白某并未进行离岗检查,还以企业未安排离岗检查,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见(2015)宁民终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疾病防治法》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接触职业疾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组织离岗体检,否则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务中,不依法安排离岗体检的案件中,企业几乎百分之百败诉。但是,类似文首案件那样,因劳动者原因未进行离岗体检时,企业为何也要承担责任呢?
对此,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看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疾病检查……”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企业如要解除或者终止此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做出解除或终止决定前先行完成离岗体检。文首案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认定企业违法,也是因为该企业是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后,才通知离岗体检,程序上存在不当。
其次,看意愿。即,到底是劳动者拒绝离岗体检,还是主动放弃离岗体检呢?实务中,有些劳动者与企业存在矛盾或嫌麻烦等情形,会拒绝配合离岗体检,但是离职后又以此为理由要求企业赔偿。此种情况下,如企业已尽合理的通知义务,则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例如,(2015)虎民初字第00706号案件中,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已经向劳动者邮寄《离职体检通知单》,要求其于规定时间内前完成离职体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但劳动者收到上述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并未按期参加体检,因此不支持劳动者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主动放弃离岗体检的,实务中存在法院以组织离岗体检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无权免除该法定义务为理由,不支持企业的可能性。例如,(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2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免除企业为劳动者组织离岗体检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