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施行

在天津港爆炸事件、昆山工厂爆炸事件等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颁布了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下称“新《管理办法》”)。相比2009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下称“原《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突出了以下3方面规定:

明确应急预案的责任人:

第5条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增加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第10条要求编制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应急资源调查。

第18条要求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相衔接。

增加处罚事项:

除备案以外,针对“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以及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等7种情况,均设置了处罚要求。

调整罚款金额:

针对未备案的罚款从3万元增加到最低5万元;但对新增的除“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以外的其他6种情况,规定罚款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增加针对个人的罚款:

针对备案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的情况,如逾期未改正的,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