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最新修订对交易安全的影响

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于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最低金额的限制,从注册资本实缴制改注册资本认缴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等除外),并且无论是企业设立还是增资都不需要进行验资。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起施行。

上述修订引起了企业对于未来交易安全风险的关注和担忧。

那么,新公司法将对交易安全产生怎样的影响?新公司法施行以后交易风险的审查和管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关于新公司法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实际上是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交易安全保护功能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交易安全保护功能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有多大的问题。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交易相对方来说是一种公司实力的体现,交易前期调查中通常包括相关企业注册资本及到位情况。换言之,交易相对人将注册资本高低作为公司信誉、财力的判断要素,“注册资本”充当了信用担保的角色。然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交易安全保护功能的发挥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才能实现其“担保”功能:(1)注册资本真正到位;(2)在经营中其资产的变动没有明显偏离注册资本金额。然而,现实中,企业代办机构“代垫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况极为普遍;同时,企业的资产往往随企业经营情况、行业市场状况等不断变动,甚至大幅下降,远远偏离注册资本。因此,实务上,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事实上无法很好地实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任何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巨大(如,5千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再成为交易安全的判断要素。此时,交易风险的防控有赖于交易当事人对市场交易体系、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的把握。

基于前述新公司法规定及其所带来的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可以预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台市场交易体系监管和企业诚信方面的规则和措施,主要可能包括:建立或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系统(比如,打破现有红盾网查询的地域限制、扩大可查询内容等);强化企业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适度公开等;工商、税务、银行、法院等对企业违规情况、诉讼情况等的监管体系化和相关信息公开化等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企业而言,在交易风险的审查和管理方面,起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行业特点和交易内容,确定对特定交易对方的调查重点,比如交易对方的公司股东背景、资产情况、历史交易情况等等。

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交易管理体系的有效利用。企业应该及时了解、更新交易风险调查可能涉及的部门、机构、途径、内容等,最大限度利用好该等公共资源。

三、强化企业内部的交易风险审查管理体系。建议规模较大、重大交易较多或常有新增交易对象的企业,设立专门的内部信用管理机构或岗位,配置专业人员方面进行交易风险审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