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假VS长病假

张女士已有11年工龄,在A公司工作的第5年怀孕了。以保胎为理由,张女士7个月里已累计请了6个月的病假。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A公司按照其工资的100%支付了病假工资。其后,张女士又向A公司提出申请2.5个月的产前假,公司批准了,并按照其工资的60%支付了疾病救济费,张女士却提出根据2007年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司应按照其工资的80%支付工资。

那么,A公司是否在原病假待遇基础上还需要向张女士支付2.5个月额外的20%工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根据1982年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公布的《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现行有效),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亦即,保胎休息待遇适用疾病待遇。同时,1990年上海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现行有效)进一步明确:“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因此,在上海,女职工请长病假的,如再请产前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病假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本案中,A公司向张女士按照其工资的60%支付疾病救济费的作法是合法的,无需按照基本工资的80%支付产前假工资。

实务中,绝大多数地方的产前假是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来确定,即产前假为15天,且包含在98天产假内的,例如,北京、浙江等。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审批产前假及相关待遇时,应确认本地方是否对申请产前假的条件等有特别规定,例如,上海规定产前假为两个半月,但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证明,而不是所有以保胎为理由申请假期的都可以适用产前假。同时,用人单位还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应到指定医院复检,以排除随意申请产前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