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灭失,限额赔偿还是全额赔偿?
李某通过中通快递公司(下称“中通”)邮寄一批价值2万元的物品,快递单上写明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但未选择保价。未料,物品灭失,李某凭着快递单和物品购买发票,要求中通赔偿,结果中通只同意按照《邮政法》或快递须知提供限额赔偿(按快递费数倍计算的赔偿额)。李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快递须知中有关保价的规定属无效条款为由,判决中通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实际上,除了中通,众多民营快递物流公司的快递单中均规定了不选择保价,物品灭失仅按快递费数倍赔偿的条款。而司法机关在发生物品灭失,快递公司如何赔偿问题上,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该等条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寄件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权利的无效条款而支持全额赔偿;有的法院从快递公司未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的角度出发,支持全额赔偿;但也有法院支持按快递费数倍赔偿,个别案例中,还出现过法院以快递公司未尽到善管义务为由,判令按物品的部分价值赔偿。
那么,寄件人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呢?
首先,《邮政法》关于邮递服务保价赔偿和限额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邮政企业”(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因此,如非必须通过邮政企业的一般物品,可以通过民营快递公司寄送,一旦灭失不至于直接适用限额赔偿规定。
其次,寄件人应妥善保存能证明所寄送物品价值的证据。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需证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另一方面需证明寄送的物品就是对应实际价值的物品。例如,本案中,李某提供了物品发票,并提供了载有物品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的快递单。
再次,注意快递公司是否对限额赔偿相关条款作出了充分提示和说明。实务中,如前所述,尽管也有个别法院以限额赔偿条款无效为由支持寄件人全额赔偿主张,但此种做法直接导致同样问题对 “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而言产生不同结果,因此法院比较常见的做法还是从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角度来分析个案,以彰显公平。
当然,最为稳妥的做法是寄件人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向快递公司作出说明,选择“保价”,并保存好寄件物品的相关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