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黑车”的工伤认定与企业应对
张某从家里乘“黑车”上班,途中“黑车”与违规车辆碰撞致其受伤。张某向公司申请认定工伤,但公司认为张某乘坐的是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因此不属于工伤。张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其属于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只需符合两个条件:(1)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等情形规定为工伤适用除外对象, 乘坐“黑车”显然不属于该等情形。2014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予以明确,即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即可,可见,交通工具的合法性并非考虑因素。本案中,张某在合理时间点从居住地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一条件,且事故非其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有些企业在劳动规章中规定 “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即将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此类规定的合法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以苏州某劳动争议案为例,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规章依法制定,合法有效,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而一审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并指出:“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但是,乘坐“黑车”确实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抑制员工乘坐“黑车”,降低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呢?
因此,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将乘坐“黑车”行为列入员工考评项目,对考评结果发生影响,从而引导、约束员工的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