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网购”管辖规定的影响及应对

最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天猫”网购案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中,法院根据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该案双方“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应以买受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裁定该案由买受人(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新司法解释及该裁定得到媒体和消费者一片热捧的同时,却给那些通过自己网站或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网络购物的管辖新司法解释对企业意味着什么?企业应该如何降低新司法解释带来的风险和不利?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标志着网购领域“原告就被告”原则的抛弃。它对消费者而言,意味着维权成本降低、诉讼便利,对企业方而言,却意味着诉讼数量增加、应诉地点不确定以及诉讼成本提高等风险和不利。

破解上述风险和不利的根本方法是通过事先约定的办法将履行地或管辖法院明确下来。但是,在具体约定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使用格式条款的,须注意尽到提示义务。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天猫”网购案中,法院认定买家网站上所载纠纷由该店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的理由是“未标注在网站醒目位置”,而且“订立买卖合同时也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因此,提示义务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醒目,即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会看到;或者(2)明确地提示,如接受网上订单时通过客服短信告知并得到其回信确认。

其二,如约定管辖法院时,建议约定特定的住所地所在法院。新司法解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判断标准作了变更,其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备注:根据新司法解释第52条,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目前很多公司存在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分离、各地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等情形,因此,为了避免约定不唯一导致结果不确定,约定时需要注意住所地特定原则。

当然,对合同履行地或管辖法院的约定只是降低诉讼风险和成本的一个方面,最根本的还是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从根源上降低诉讼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