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纠纷中的程序中止制度
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纠纷(为行文方便,下文统称为 “专利权属纠纷”)诉讼过程中,涉案专利可能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无效,或者被告作出放弃、转让专利权等行为,诸如此类的专利权的变化最终可能给原告带来重大不利。
对此,专利法设置了程序中止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程序中止制度是指在专利管理部门或法院受理专利权属纠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注:指专利权属纠纷的原告)的请求或者法院的专利请求权或专利权保全裁定,中止有关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中止有关程序”,具体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关于中止期间,根据当事人申请中止相关程序的,有效期为1年,根据法院裁定中止相关程序的,有效期为6个月,均可能延长。
因此,对于专利权属纠纷的原告而言,在专利权属纠纷被受理后,应当尽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中止程序的请求,以降低法律风险。
反之,专利权属纠纷中的被告,则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原告利用程序中止制度可能给被告带来的问题:
应诉工作启动后,在结合案情、证据等综合分析后,如发现胜诉可能性较小,且从原告方获得使用许可的可能性也很小,而相关技术的使用极为必要,在原告未及申请中止程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放弃专利权等手段。不过,需强调的是恶意放弃的情况下,嗣后通过生效判决使专利权被恢复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如果原告通过向法院申请专利权保全来启动中止程序的,被告可以不服保全裁定为由申请复议从而影响诉讼节奏。
此外,在专利权相关程序已被中止,且诉讼形势不利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若结果表明相关专利稳定性不好,则可以此争取和原告达成和解。即使和解不成,被告也可以充分利用评价报告,做好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之诉的基础工作。业其他企业的商标、标识、特有名称等容易引起争议的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