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拟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主要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量作出的制度安排。
我国《公司法》第71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对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仅仅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从法条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赋予内部转让股权时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上海市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肯定了这一点,其第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往往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关系公司的权力平衡,股东的利益实现等,如果股东间转让股权完全没有限制,则上述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股权比例设计可能成为徒劳。同时,一些企业,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创始股东往往有优先购买股权的需要,以保持对于企业经营、决策的控制力。那么,有没有可能通过约定方式来创设内部转让股权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呢?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内部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了,包括:股权内部转让时,哪些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规则等等。
实务操作中,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转让通知中应包含“同等条件”的内容,如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具体涉及到股权比例、股权价格、付款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上,以前文提到的《上海高院意见》为例,根据其规定,通知中主要转让条件不明确,可能被视为未发出过书面通知。
二、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注意要求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三、在章程对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答复期限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在股权转让通知中明确答复期限,且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