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的规则,你知道吗?

2014年2月,周某向公司申请婚假,因其系晚婚(注:随着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施行,晚婚假规定不复存在),公司批准婚假10天。不久,周某离婚。次年周某再婚,又向公司申请婚假,公司拒绝,双方遂起争议。

实务中,员工的婚假天数如何确定,以及员工再婚等特殊情形是否可以享受婚假等等,是公司比较容易忽视,却易生争议的问题。

首先,关于婚假的天数,尚无全国性法律法规规定婚假具体天数。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含江浙沪)均参照1980年公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1至3天婚假,执行3天婚假,部分省市超过3天,例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为5天。因此,婚假的天数要根据当地规定予以确定。另外,晚婚假规定取消后,各地婚假天数规定是否会调整,尚不确定,企业应予以留意。

其次,关于再婚的情形是否享受婚假,实务中,一些公司在规章制度规定“在本公司婚假只能享受一次”。事实上,这是有问题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要求企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可见,再婚者可享受婚假。因此,文首案例中周某再婚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婚假。

再次,婚假是否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婚假的使用期限、是否可以分段使用等等,并无全国性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实务中也比较混乱,建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

正所谓“结婚乃自由,婚假依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