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康某在A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因公司发现其学历造假,便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遂起争议,康某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机关认定,本案中,A公司未要求康某提供相关学历证明,未对其学历真实性进行核实,因此裁定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于何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一般要求员工提供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但也有些企业要求提供的信息还包括婚姻状况、直系亲属相关情况等等。
司法实务中,企业以员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部门不支持企业的案例并不鲜见。究其原因,问题主要出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相关个人信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程度,即是否对劳动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一般认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学历、工作经历、特殊岗位必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原单位推荐函等,因为它们与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等直接挂钩。如果此类信息存在虚假,司法部门大多会支持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合同。而针对婚姻、生育、健康状况等通常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个人信息,则即使存在不实,司法部门大多不会支持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合同。其主要原因在于,该等信息对劳动合同履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一方面涉及个人隐私,员工有权不提供,另一方面存在被认为用工歧视的可能性。例如,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在某英语培训机构以员工隐瞒生育信息解除劳动合同一案中,认定该培训机构构成非法解除。
其二,在满足相关个人信息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企业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与告知义务。该等义务主要包括:将相关个人信息与录用条件挂钩、核查其真实性、明确告知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等。在企业履行了前述义务的情况下,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1)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员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2)在规章制度已经列明该等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应当受到解雇处分的情况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