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答复单位通知,视为同意还是不同意?
裴某系A公司的员工。某日,A公司向裴某出具《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中载明:“……公司将协商和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11天后,A公司向裴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产生争议,最终经二审判决,法院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但劳动者又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这也导致在涉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方面,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在有些情形,员工对于单位通知的“沉默”,可以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在有些情形,即使双方之间约定“沉默即同意”也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首先,针对签订劳动合同和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上述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相关通知后附上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的,于法有据。
其次,针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因此,仅仅在相关通知上载明在一定期限内无答复“视为同意”,其合法性通常难以得到支持,特别是江苏、北京的地方性规定中直接规定15日内不回复的,视为不同意。但有2种情况例外:其一,员工实际履行视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劳动者以实际行为执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视为变更合同有效。其二,地方性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针对4种特殊情形,收到通知一方在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最后,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在相关通知中载明一定期限内无答复“视为同意”,其合法性同样很难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思路,即是否可在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就默示表示进行约定。但由于前文所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且各地司法机关并无明确观点,用人单位直接适用默示同意条款处理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问题,例如解除劳动合同等,仍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