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人撞伤,谁来买单?
张某上班时发生车祸。肇事者王某向张某赔偿了相关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之后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公司认为王某已经弥补了张某的损害,无需再申请工伤。双方遂发生争议。
第三人侵权致伤同时符合工伤要件的情形并不鲜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45条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责任法》第16条则规定了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类别。两者赔偿的诸多项目存在重合,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等。那么就这些重合的项目应该由某一方来买单?还是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目前,医疗费用的负担规则比较明确,即适用填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见,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及时救治,如果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仍应支付。社保机构的支付行为应认定为系其获得向第三人追索的代位权。另外,由于社保赔付的医疗费必须符合社保规定的医疗标准,如实际发生的与社保赔付的存在差额,则劳动者可继续向第三人追偿(例如,上海奉贤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030号判决)。
关于其他项目的竞合处理,目前尚无全国性规定。实务中,部分地方形成了一些当地的实务规则。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误工费、丧葬补助金等存在竞合的情形,适用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即,如果劳动者已向第三人主张,则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如工伤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则享有代位权向第三人主张。实践中,误工费和停工期间工资存在差额的,上海法院的观点是: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系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处理。而浙江的规则与上海存在差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规定,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之外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均不得以劳动者已获得第三人赔偿而拒绝赔偿。亦即,浙江省认可劳动者可同时获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待遇等。此外,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类似项目,实务中法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存在支持兼得和支持补足差额两种不同观点。
因此,企业在遇上类似文首这样的个案时, 应当确认所在地实务部门的相关判断规则和倾向,以妥善解决与员工之间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