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用餐中毒,算工伤吗?
不少企业为了方便员工就餐,在工厂内开设食堂。如果员工在食堂用餐后中毒了,算工伤吗?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04.01 实施)中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广东、云南、吉林等部分省市在地方性规范文件中规定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视同工伤(详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可见,在单位食堂用餐后急性中毒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
例外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其一,如有证据表明员工中毒是因其他原因所致,则有因果关系不成立,则不属于工伤。例如, (2019)云行申142号案件中,法院审理后认定员工中毒是因为工友采摘毒蘑菇食用导致,不是食堂的原因,因此不支持员工提出的工伤主张。其二,在公司食堂被第三方承包经营,由第三方管理掌控的情况下,有些法院认为不属于工伤。例如,在(2017)云03行终72号案件中,员工虽在公司安排的固定食堂内用餐后中毒,但法院认为该食堂并不符合“用人单位食堂”的特征,因为单位食堂系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用餐或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用餐的非营利性场所,单位对食堂工作人员、食堂工人工资、费用支出、食材选用上具有管理和掌控职责,会有一套相对完备的管理体系。若无这方面的管理和掌控行为,则不具备属于单位食堂的性质,由此不认定为工伤。
综上,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保障及应对措施:
第一,无论是自行开设还是委外经营,应当严格监督食品安全,依法进行留样,以避免证明食物中毒时缺少必要证据。
第二,若发生个案时,若公司食堂委外经营的,可以参考前述案例,准备相应的证据,争取法官的支持。
第三,若仅个别员工用餐后发生中毒的,建议可以从因果关系证明角度,从两个方面做准备:(1)积极确认相关员工用餐前后是否有进食其他食物,如有可能取得并固定样本;(2)如有可能,让与相关员工同时段食用相同品类的个别员工进行检查,并留存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