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取得的违约金,应该开票吗?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违约的,往往会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支付违约金后,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原告应该配合吗?

首先,对于因一方缔约过失而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于双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业务未实际发生,所以不应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29条规定,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实际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第26条表述的更加明确,即“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过,从付款方财务做账角度来说,可以要求收款方开具收据。

其次,如果被告是买方(通常由其单方解除合同导致纠纷),则存在2种情况。其一,如果卖方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则针对买方额外支付的违约金,卖方应当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有鉴于此,违约金在税务处理方面被定义为价外费用,且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其二,如果卖方尚未履行,由于尚未发生实际业务,则应参照缔约过失的情形不得开具发票,但可开具收据。

再次,如果被告是卖方,则需要分情况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和第27条之规定,针对开具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如果发生销售折让的,卖方应开具红字发票。前述规定是针对直接因为产品/服务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违约金。那么如果是其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违约金呢?例如卖方迟延交货产生的违约金。针对此类行为没有相应的开票依据,因此一般由买方开具收据。

整体而言,开票方应当是发生交易中的收款方,如果是交易之外产生的违约金,无论是交易发生前因缔约过失产生的违约金,还是交易发生后因与交易标的质量无直接关联度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均没有开票的法律依据。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此种特殊情况是否包括卖方非因销售折让而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暂无相关的官方解释。目前实务中,税务机关的主流观点仍是由买方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