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被注销,其投资的公司怎么办?

A公司有三个法人股东,其中一个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径自注销了。之后,因该法人股东及其委派的董事的缺位,围绕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等问题,A公司陷入了窘境。

随着经济增长放缓以及2024年修订后公司法实缴资本制度的到来,类似A公司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无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修订后公司法均未就法人股东被注销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公司法仅仅对自然人股东死亡情形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即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在股东为法人股东,且各方股东未就法人股东注销情形如何处理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后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问题以及工商变更手续等,的确成为棘手的问题。

有人提出可以参照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处理,由法人股东的股东继承股东资格。司法实务中有极个别案件按照这一思路作出判决(例如,(2019)冀05民终1949号)。也有个别案件中,法院认为当被注销的法人股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可以参照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规定来处理,例如(2020)粤0391民初442号。不过,主流观点不支持直接参照适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的处理规则,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特别是在被注销的法人股东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情况可能变得非常复杂。

实务中,视具体情况,可以考虑采取不同的路径来解决法人股东注销后的“后遗症”:

如果已注销的法人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在现行公司法下,可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催告该法人股东缴纳或返还,如果其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的,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修订后公司法适用后,则可依据该法第52条股东失权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发出书面通知,进而通过减资并注销相应股权的方式进行。

如果被注销的股东不存在出资瑕疵,则无法使用上述路径。有人提出,可以法人股东已经不存在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该股东退出。但事实上,这一做法实务中行不通。原因在于一来缺乏法律依据,二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原法人股东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而这部分财产权利在清算时未作处理,故在此情况下,从保护相关方权益出发,法院也不宜直接判决股东退出。

一个可以探讨的处理思路是在确定承继股东的基础上,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股东资格。

具体而言,在法人股东已注销的情况下,可以联络原清算组,或该法人股东的股东,协商由其中一方来承继财产权益,进而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案例检索结果表明,实务中,确有依此思路作出裁判的案件。

实务中,偶有这样的特殊情况,即已注销的法人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已擅自将相关股权转让给其个别股东或第三方。此种情形,除被投资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通常会因违反公司法或章程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属于可主张无效的范畴。被投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主张无效,或与受让方协商促使其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认可的第三方(其他股东无意行使优先购买权时)。

最后,为了尽可能避免法人股东擅自注销引发的麻烦,建议公司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建立预防机制:其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人股东注销的情形的处理规则。其二,对于股东的状况保持关注,包括定期对其公示信息进行确认、定期联络,或听到异常传闻时进行随访确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