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外资企业反舞弊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的修订将对外资企业的反舞弊带来较大影响,值得关注。
一、从“重受贿轻行贿”转变为“行贿受贿并重”,该转变有望遏制行贿行为,但也可能使企业在反舞弊调查中旨在“策反”行贿人的“宽恕制度”的适用空间和可能性缩小。
由于贿赂较多采取现金交付,或者转账给第三人等方式,隐蔽性强,取证往往非常困难。长期以来,侦查机关为了打破行贿方与受贿方的攻守同盟,查处受贿人,经常需要通过控辩交易,利用“污点证人”获取证据,于是尽管刑法对于行贿罪有明文规定,但相比大量的受贿人受到刑事处罚,因行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当少见。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行贿罪,增设了罚金刑,严格了从宽处罚条件,扩大了规制对象,体现出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次年,“两高”联合发布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贿罪的数额、情节、贿赂对象等问题。
近年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侦查机关可以广泛地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证据的搜查。同时,“轻行贿”导致腐败的源头不断,贿赂问题还是极为普遍。
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具体体现在:
要点 | 条款 | 具体规定 |
增设7种从重处罚的情节 | 刑法第390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 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②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③ 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④ 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⑤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⑥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提高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 刑法第391条 | 在原来只有一档法定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基础上,增加一档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 刑法第393条 | 将原来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一档法定刑,调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法定刑。 |
从行贿犯罪的立法沿革及国家的反腐动向来看,打击行贿犯罪趋于严厉化。在此情况下,企业反舞弊调查中,通过和行贿人就行贿人若坦承贿赂事实,企业放弃追究行贿人责任达成一致的“宽恕制度”因行贿人的担忧,相对难以奏效。一定程度上,企业的反舞弊调查难度预计会提高。
不过,此次修正案也有增加操作空间的地方。《刑法修正案(十二)》第390条第3款在行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由中,在保留“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以外,增加“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这一事由。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企以外的一般企业,外资企业反舞弊多了几个抓手。
该三项罪名对应的条款分别为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针对一般企业相关人员的构成要件及刑罚如下:
罪名 | 构成要件 | 刑罚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 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 结果: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 对象:工作人员
• 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③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 结果: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 |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为: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 结果: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需要留意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均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何解读和适用,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此外,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原来仅适用于国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获得非法利益数额10万元以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但根据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这两类案件改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删除了这两类罪名的立案标准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是参照原立案标准,还是会出台新的立案标准,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