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北京某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0月8日。该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田某发送续签通知,但其后双方未就续签达成一致。故田某提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赔偿金。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田某该项请求(案号:(2023)京02民终7836号)。

估计很多人看到这个结果十分意外吧?因为普遍的认知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代通金,而第44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并未明确规定提前通知期。然而,前述案件的仲裁和法院并非无的放矢,而是有地方性规定支撑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年修订,2001年首次实施时就有这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据此,文首案件中,北京某公司最终被判决赔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那么其他地方的实务规则如何呢?

经过梳理,发现湖北省、江苏省也规定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不过未规定不通知的责任。同时对上述省份的案件检索结果表明,未发现用人单位因未提前通知而被判令赔偿的案件。

还有部分省市的情况则略有区别,即地方性规定中对于提前通知期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劳动合同范本中有提前30日通知的约定。例如,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的附件“劳动合同范本”中即有类似规定。不过,同样的,这样的省份也未检索到用人单位因未提前通知而被判令赔偿的案件。

综上,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关注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时限是否存在相关要求,以避免出现北京某公司这样的结果。退一步说,即使所在地并无此类规定,从合规管理、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如无特殊情况,最好能提前30天通知。这么做,也可以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导致直接进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状态,或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同时及时安排工作交接以及消化未休年休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