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活动中饮酒过度伤亡,算工伤吗?

时近年末,各种商务宴请、年会活动纷纷开始。觥筹交错之间,难免有人不胜酒力,微醺倒无大碍,偶然还有醉倒送医,甚至猝死的。那么因工作原因参加宴请饮酒过度发生伤亡,算不算工伤呢?

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区分情形讨论。

首先,如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则不属于工伤。《社会保险法》第37条及《工伤保险条例 》第16条均规定,因醉酒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根据GB19522-2004,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因此,如果商务宴请等活动中,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排除工伤适用的可能。

其次,未达“醉酒”标准的,司法实务中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主要是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进行个案判断,未必认定工伤。常见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因素包括:

(1)是否受公司指派。例如,(2018)辽01行终195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出差期间与他人吃饭、唱歌不是公司指派的工作,而是业余时间的个人行为。

(2)是否属于职责范围。例如,(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7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参加公司年终晚宴,其过量喝酒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职责范围要求,系个人行为。

(3)是否系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例如,(2022)沪03行终9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参加公司买单的宴请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但后续参加的KTV,并非公司买单,所以超越了工作时间延伸的一般合理范畴。

最后,即使未被认定为工伤,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完全免责。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果员工确系工作原因应酬喝酒,达到醉酒的程度,工伤保险不赔,单位可能也需视情况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工伤认定由社保部门作出,有时个案存在被法院推翻的情形,若被法院推翻的话,则单位最终还是要担责。

综上,从员工角度来看,“身体第一”,在商务活动中切忌为了所谓“感情好一口闷”或者逞能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为了员工身体健康,降低法律风险,建议在员工教育中贯彻文明商务的观念,同时在举办有关活动时注意以合理方式提醒员工适当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