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我方能否“摆烂”?

最近接到了A客户的咨询,称交易的对方违约了,他们能不能直接“摆烂”,比如不再继续供货?经济不景气,很多企业运营不佳,因此,违约或者被违约的事情屡见不鲜。相信A公司碰到的问题,很多企业也会关注。

回归到法律的视角,这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当合同约定对方负有先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的违约情况,判断己方什么义务可以不履行。例如在(2023)京02民终6759号案件中,北京二中院认为,胡某某、陈某某对某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某公司未依约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的前提下,胡某某、陈某某有权拒绝某公司提出的业绩补偿款支付请求。

对于企业而言,个案中是否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即判断能否得到司法机关支持,需要权衡以下因素:

首先,确定违约方负有在先的履行义务。这是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可以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等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的相关论述值得参考:“在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负担有在先履行义务时,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顺序;在没有明确约定时,要分析是否有法定履行顺序;在没有法定履行顺序时,要结合各方当事人之间或交易当地是否有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的具体内容,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各方义务的具体履行时间,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是否被约定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合同的整体安排,合同的性质、主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在签约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其次,注意衡量义务的“对等性”。即双方拒绝履行的义务应当具有“对等性”。实践中,如果先履行一方仅是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没有履行,后履行一方却因此拒绝主给付义务,则有可能被法院驳回。例如(2022)京03民终13061号案件中,北京三中院法官认为,“M公司以X公司尚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且其付款条件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合同义务之间一般应具有对等性,广告发布合同项下与付款义务对等的义务系广告发布义务,一审法院认定X公司已经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在此情况下,M公司仅以X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同时支持X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亦无不当”。

最后,先履行一方违约后,后履行一方应当视情况明示其在先履行抗辩权。最高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果先履行一方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无需主动明示,因为此时推定先履行一方是知情的(当然如果先履行一方请求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应当予以明确回应)。但是,“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或部分履行时,依诚信原则,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以防止损失扩大。”这是因为,先履行一方可能以为其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因此,这种情形下,后履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到对方。

综上,当对方违约在先时,另一方可以在谨慎衡量上述因素后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切不可不假思索直接“摆烂”,反而为自己带来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