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去境外看病,公司可以不批准吗?
乍看标题,可能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亦有之。但这个问题其实无法一概而论。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1 詹某于2019年12月25日去医院看病,病情诊断为椎间盘源性腰腿痛和软组织损伤,医生开了1个月病假。当日,詹某将病假单委托同事快递给K公司后,搭乘飞机前往加拿大。因新冠疫情爆发,詹某无法如期回国返岗,面对K公司质疑,提出自己去加拿大目的是为了治病。K公司最终以詹某存在欺瞒行为、以及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二审中,詹某提供了公证认证文件证明其境外就诊情况,但未被法院采信,二审依然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详见(2021)沪01民终3292号)。
案例2 袁某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4日因先兆早产休病假两周,对此M公司已批准。袁某2016年8月5日前往美国休斯顿待产,病假到期后其未到岗工作,但提供了美国医生开具的建议其应在家休病假的《证明》,向M公司申请继续休病假。M公司不认可《证明》真实性,未准假,要求袁某继续到岗工作。未果,M公司以袁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劳动仲裁驳回袁某的请求,但一审、二审均支持恢复袁某与M公司劳动关系的诉请。
那么,面对员工的境外病假申请,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有HR提出,能不能干脆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不接受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彻底断了申请的路径?我们设想一个情景,某员工到境外母公司出差期间,不慎摔伤,入院治疗,公司能不能拒绝他在境外治疗期间的病假?恐怕不行吧。不过为了降低员工异地随意开病假的可能性,可以考虑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除不得已之事由外,员工应当前往工作所在地的具有医保资质的X级医院接受诊疗”。
其次,若员工申请专程赴境外看病,通常情况下,公司是有权利不批准的。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基本上所有疾病在中国境内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可以处理解决,员工难以证明赴境外治疗的必要性。其二,赴境外看病,意味着有恙之人还要经受旅途奔波之苦,其合理性通常也得不到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批准了或事实上未提出异议,那么后续延长病假等申请,但凡有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那么公司此时再拒绝,则风险较高。例如,前述案例2中,袁某获得法院支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其有邮件往来证明2016年4月已向M公司告知其到美国生产并自2016年8月1日起申请假期,双方在2016年7月就病假事宜曾多次沟通,袁某亦按照M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病历。因此,后续其以在美病假证明再次申请病假的行为的正当性,得到了法院认可。
第三,员工人在境外,提出境外病假申请,准还是不准,则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前述案例1中,詹某凭借境内医院病假单请了椎间盘病假,但事实上,其此前早已买好去机票,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坐十几个小时飞到加拿大,这几个事实促使法院认为其病假并非必要,而是为了出国度假。其后詹某因疫情无法如期回国,再声称去加拿大目的为了看中医,则结合前述事实,法院认为不符合常理,对其病假真实性不予认可。反过来,若员工在境外度假或者出差期间提出病假申请,则公司应当仔细审核有关病假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批准,如发现存在造假嫌疑等问题的,可以要求员工进一步提供资料,并最终视情况作出相应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