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在消失吗?
《谭谈交通》视频被各大网络平台下架的新闻近期广受关注。在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采取维权措施时,往往还会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
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避风港原则”为网络平台搭建了安全港。即,除非网络服务提供对于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若不见,不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网络平台就可以依据“避风港原则”免责。
不过,近年来,立法和司法的种种变化表明,网络平台的“避风港”逐渐缩小,或者说网络平台的“安全港”不再绝对安全。
- 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必要措施”,义务从单一到多样,从简单到复杂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负有立即删除侵权产品、断开链接的义务,即所谓“通知-删除”义务。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一步扩充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即“通知-必要措施”义务。一个“等”字,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从封闭式列举转为列举未尽,其义务不再局限于采取删除侵权产品和断开链接。此后的《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种类继续升级,增加了终止交易和服务。
最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法典的方式固定了网络平台“通知-必要措施”这一“避风港原则”的内涵。
- 从司法实践来看,“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力度亦有所下降。具体表现为:
其一,逐渐认可瑕疵通知的效力。
在2012年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作为著作权人,泛亚公司最了解其作品,最有条件提供合适的信息以便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可以相对准确地屏蔽相关侵权链接。在律师公函中,泛亚公司并未提供歌曲的演唱者,仅凭歌曲名称显然不能达到准确过滤的效果,故对于被告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断开侵权链接所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可见在当时,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前提是权利人提供了相对准确的侵权链接,对通知内容要求明确具体。
而在2021年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爱奇艺公司向字节公司连续发送了20余封预警函及律师函,告知了该剧的权利归属、播出平台、播出计划等情况。北京法院认为仅根据上述函件的内容,虽不能要求字节公司履行立即删除全部侵权短视频的义务,但对于专业的短视频平台经营者而言,据此亦应引起其对用户侵权行为合理、必要的关注,制止、预防大规模或严重的侵权后果,而不宜仅因上述函件在内容方面的瑕疵就采取完全无视的态度。
其二,“必要措施”从事后的删除屏蔽扩张到事前的过滤拦截,从满足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
在2013年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中凯服务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凌源信息中心明知或应知被链网站侵权还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中凯服务公司向凌源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后,凌源信息中心即断开了与被链网站的链接,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2014年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高院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获取该作品是否为畅销书的信息渠道,即使知道该作品为畅销书,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有限信息设置关键词进而屏蔽、过滤的义务,将有碍信息的合理传播,不利于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而在2021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一案中,重庆中院要求北京微播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无独有偶,前述《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字节公司在应当知晓用户通过今日头条App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服务实施侵害延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行为的情况下,确实开展了删除、屏蔽等工作,满足了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形式要求,但从本案证据所反映出的实际处理结果来看,其在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应当认定其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
随着技术的迭代更新,网络平台的“避风港”似乎正在消失,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正承担更多的主动审查过滤、拦截义务,躲在“避风港内”高枕无忧的好日子,显然已经一去不复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