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但具体的裁量基准有赖于配套规定。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了裁量的考虑原则、适用规则等,但仍然较为原则。2023年11月1日,《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取而代之,明确了相对细化的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1月1日,《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下称“《裁量权基准》”)发布并实施。

《裁量权基准》主要明确了233种具体情形的裁量细则,并且规定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

关于233种具体情形,裁量基准除了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描述,还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并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了裁量阶次,基于此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裁量基准规定的亮点在于绝大多数情形都设置了量化指标,便于操作。

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规定了7种具体情形,具体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5.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7.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 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首违不罚”需要同时满足三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所以《裁量权基准》规定的7种具体情形免予处罚也需具备同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