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变更了,保证责任会怎样?
实务中,卖方担心买方不能及时付款,要求买方提供抵押物作担保,或者提供第三人保证等情形较为常见。在买方提供了第三人保证的情况下,如后续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保证人的责任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这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保证人就变更后的主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5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要么变更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要么减轻债务,保证人就变更后的主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变化。《民法典》第695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若加重债务的,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变化,即仍以原保证范围为限。不过,问题在于,特定案件中,主合同债务变化是否涉及加重债务,有时存在争议。如(2021)最高法民再3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H银行与A公司合意改变贷款用途的后果并未使债务人A公司债务加重,亦未使保证人L公司产生损失,因此保证人应当对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尽管该案中,法院认定没有加重债务,不过如果个案中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被变更为用于理财或者换旧债,并且已损失的话,那么法院恐怕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民法典》第695条第二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不少人认为这是减轻保证人的责任,实则不然,因为缩短履行期限,相当于给债务人筹资的时限变短,不一定有利于保证人,所以《民法典》特别将这一容易被误解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种,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合同的变更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如情势变更,则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可能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所载(2022)沪02民申159号案件的裁判要旨提到:“民法典施行后,应根据民法典第695条区分借款支付账户变更对债务的加重或减轻,于变更不可分加重债务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533条合同基础丧失规则。变更致可分加重时,免除加重部分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他人处置禁止;变更致不可分加重时,免除全部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交易基础丧失。变更对保证负担无影响时,亦不影响保证责任范围”。
此外,对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案件,与上述情形相比更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其第16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