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债权人该怎么办?(一)

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时,将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分配剩余财产。作为债权人,很多时候只能申报债权等待分配,分配的结果往往难如人意,有时就三瓜两枣,聊胜于无。

不过,债权人注意啦,根据债权的类别,相关债权的涉诉情况等,有时候可以主动采取更多措施,以期回收更多债权。(注:本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情形,因为该行业涉及特别规定。)

首先,注意相关债权涉及的财产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属于破产财产。第71条规定了9种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债权人如对债务人资信存疑,或者发现其经营状况恶化时,最好要求对方提供不动产抵押或者动产质押,以保障债权回收。

其次,相关债权是否已进入诉讼,对于债权回收也会有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债权人尚未起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及《九民纪要》第110条的规定,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当发现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且协商无望时,应尽快采取诉讼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2. 债权人起诉后案件尚未终结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并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另外,考虑到案件中止及破产管理人的参与,将导致案件费时久,根据《九民纪要》第110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先与破产管理人联络并申报债权,并且为了在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确定债权额,如果该笔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确认,则可以撤诉。如不确认,债权人可以继续诉讼程序。

3. 债权人起诉且胜诉,在执行阶段,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过,此种情形,实务中有两种情况比较微妙:一种是法院已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但款项尚未划转至法院账户,还有一种是款项已经划转至法院账户。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上述两种情况下,相应款项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作出规定。不过从所有权转移角度考虑,如果款项还在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所有权尚未转移,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如果款项已经划转到法院账户,则由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不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应该可以获得清偿。

限于篇幅,下一期将对破产程序中各种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