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就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后,修订条款的法律溯及力问题,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原则上从旧,5大类情形例外适用新法。5大类情形具体包括:
- 适用新法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的以下7种情况适用新规定:
1 |
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 |
2 |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 |
3 |
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 |
4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 |
5 |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 |
6 |
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 |
7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 |
- 适用新法认定有效
1 |
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 |
2 |
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 |
3 |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对合并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 |
- 与公司有关的合同跨施行时间的处理
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如果履行至新法施行后,则3种情形应适用新法:
1 |
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 |
2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 |
3 |
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合同 |
- 旧法无规定的适用新法
1 |
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 |
2 |
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 |
3 |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的 |
4 |
不担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民事责任认定 |
5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活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认定 |
6 |
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 |
- 旧法有原则性规定,新法有详细规定的,适用新法
1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 |
2 |
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 |
3 |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 |
4 |
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 |
- 关于清算的特别规定
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新法,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