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注册资本虚高的公司,增加了交易对方的商业风险。对此,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应在公司设立后5年内实缴完毕。同时,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具体规则。

1、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期限最迟至2032年6月30日。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的,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时间执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之后的,则公司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年6月3日之前。

2、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认缴期限最迟至2027年6月30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额外5年的一个过渡期。

3、针对特殊行业,例如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此外,《规定》还就公司变更认缴出资时间,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查,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的处罚方式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