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没人买,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怎么办?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发现债务人有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例如股权)时,往往会进行司法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司法拍卖流拍,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为便利起见,以下直接称“债权人”)怎么办?可否以物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拍卖规定》”)相关规定,拍卖物进入司法拍卖后的流程是:

在一拍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就可以参加竞买。即,其可以选择通过参加竞买直接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但实务中,大多数情形,债权人不会参加竞买。

一拍如果流拍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抵债金额为该次拍卖的保留价。如债权人不选择以物抵债的,则在流拍后60日内进行降价二拍。如果二拍仍流拍的,债权人仍可选择是否以物抵债,金额为降价后的保留价。如债权人还不选择以物抵债的,若拍卖标的物是动产的,法院将对标的物解除查封、扣押,退还给债务人;若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法院会在60日内进行三拍。若三次流拍且债权人拒绝以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会在三拍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以三拍的保留价买受,且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原则上法院会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债务人。

上述提及的“保留价”的确定依据是《拍卖规定》第5条,即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流拍后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综上,司法拍卖流拍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选择以物抵债,并且,二拍、三拍(仅限于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以物抵债的价格通常对债权人更友好。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实务中,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一次拍卖后债权人能否申请以物抵债,存在一定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拍卖规定》”)第26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据此,有观点认为,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网络拍卖的情况下,一次拍卖流拍后,应当在30日内再次拍卖,而不能采取以物抵债等方式。

从案例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观点相对还是比较统一的,基本上都认为,《网络拍卖规定》中未规定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抵债问题,因此可以适用《拍卖规定》中关于流拍后抵债的相关规定。最高院近期相关案例均持这一观点。例如,(2023)最高法执监32号裁定书指出,“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又如,(2023)京执复288号执行判决书明确指出:“一次拍卖流拍后直接进行以物抵债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