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出现一些新变化。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网络平台领域,“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直播带货“以假充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应声出台,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要介绍几个关注度较高的事项。

  1. 禁止“价格刺客”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销售者应明码标价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然而,实务中原价虚高疯狂打折,利用计量单位误导低价等“价格刺客”行为屡见不鲜。为此,《条例》明确了以下规则:(1)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2)在标注价格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3)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1. 规范网络销售行为

近年,国家从广告法、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条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作出了规定:(1)从平台管理出发,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2)从销售主体管理出发,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此外,《条例》还规定网络销售的退货规则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

  1. 规范预付式消费规则

现实中,在线预付式消费问题极为突出。为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预计今后“618”、“双11”等预付款购物高峰期,各大平台会弹出针对预付式消费的具体规则提示消费者,以降低平台责任。

  1. 个人信息收集边界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