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新条例”)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其要点如下:

  1. 新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权

新条例新增第16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涉嫌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职权包括:

(1)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3)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4)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中对于查询企业银行账户的职权作了限制,即需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新增条款赋予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公示行为的主动执法权。反过来说,企业应当更加重视条例规定的相关公示义务及要求。

  1. 修改及完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同时新增行政处罚

原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企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法公示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5年内未再犯的,可移出该名单。

新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1)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企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且给予行政处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条例删除了5年内未再犯移出名单的规定,不过其主要原因是由于2023年5月1日施行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如何移除或终止失信信息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企业积极改善的话,移出名单还是有据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