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3修订)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自2007年7月公布并施行以来,先后于2011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由于2021年《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都经历修改,且202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12月25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3修订)。对比《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订),2023修订在调整罚款标准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违法情节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情形。
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涉及个人罚款部分予以梳理对比。
- 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标准
对个人的罚款仍然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数,但是比例有所调整:
情形 | 2015修订 | 2023修订 |
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100% | 60%至80%;加重罚款标准为80%至100%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80%至100% | |
迟报事故的 | 60%至80% | |
瞒报、谎报事故的 | 100% | |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100% | |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80%至90% | |
漏报事故的 | 40%至60% | 40%至60%;加重罚款标准为60%至80% |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 30% | 40% |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 40% | 60% |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 60% | 80% |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80% | 100% |
注:“加重罚款标准”适用的条件是:存在上表左栏所属情形,并且“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关于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标准
对个人的罚款仍然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数,除了调整比例之外,还增加了加重罚款标准(适用条件同上表备注),及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不同等级事故的罚款。
事项 | 2015修订 | 2023修订 |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80%至90% | 60%至80%;加重标准为80%至100% |
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100% | |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 无 | 20%至30% |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 无 | 30%至40% |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 无 | 40%至50% |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无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