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当日回家路上被车撞了,还能算工伤吗?
Z公司员工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未料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不承担责任,但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家属随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Z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详见(2018)沪01行终143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过,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有一种认知:员工在入职当日上班或者离职当天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算“上下班途中”。但是,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关于入职当日。如果该日是劳动合同所载生效时间,则自然为员工上班途中。如果是报到日,即员工前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一些人社部门会认定双方虽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认定工伤。例如(2020)苏民申61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周某按照公司通知的报到日期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公司,应视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合意,而上下班途中是工作的自然延伸,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离职当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因此,无论是员工辞职还是单位解雇,只要员工是在通常的下班路上发生非因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不会因为办理了离职手续而被认为不属于工伤。
不过,实务中还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员工擅自迟到或早退在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对于“合理时间内”是否包含上述情况,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是否是工作的延伸无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2020)鲁行申594号、(2018)苏行申135号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上下班时间不属于合理时间,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例如(2017)粤行申919号等。从案例检索结果来看,支持第一种观点的裁决书相对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