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修订,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继2020年《专利法》修订以及2022年2月5日中国申请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后,为了因应上述变化,国务院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并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重点包括:

  1. 进一步明确不丧失新颖性情形的认定标准

《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如果发生4种特定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这四种情形包括:(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对前述4种情形作出进一步认定标准及程序要件的规定,即“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 提高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发明专利奖金从过去的3000元调整为4000元,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从1000元调整为1500元。

关于报酬部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在单位无规定,且与设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从相关营业利润或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删除了该规定,改为规定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报酬。

这意味着今后如果无规定且无约定的话,职务发明报酬标准将大幅度提高,因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相关营业利润比例是5%,远高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有关营业利润的2%,与外观设计专利有关营业利润的0.2%。此外,许可费方面,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比例是1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为净收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