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中国行政机关对于企业各方面的监管逐渐从事前监管变为事后监管。对于企业标准化的监管也不例外。《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下称“《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以问答方式对《办法》的主要内容予以介绍。

问1:企业标准是否必须制定?

答: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促进办法》第7条,产品/服务可以直接适用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且企业没有增加额外标准内容的,不是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但是,如果没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则应当制定企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有行业标准,企业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因为可以被直接引用的只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不包括行业标准。

问2:对企业标准的产生方法有何要求?

答:企业标准的产生方法包括三类,即试验、检验、评价。根据《促进办法》第12条,企业标准的产生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问3:企业标准的监管措施是怎样的?

答:从备案监管变为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促进办法》第14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问4:对于企业标准的公开时间,有何要求?

答: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而在《促进办法》施行后,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服务前公开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