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条款竞合,会怎样?

签订合同时,为了有效约束对方的行为,降低违约风险,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多项违约条款,例如,针对一笔付款,既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又约定了逾期时的违约金。那么如此约定有效吗?换句话说,如果对方真的逾期付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可以主张吗?

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借贷合同,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对总额设定了上限。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1:不能同时主张,因为两种违约金都是基于逾期支付合同款这同一行为产生的,且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即可覆盖损失。例如,(2020)最高法民申1964号案件中,最高法持该观点,指出:“资金占用费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均系基于X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同一行为产生,且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支持T公司以年利率24%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主张,未再予支持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已足以弥补T公司因X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

观点2:因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性质不同,可以同时主张。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案件中,最高法认为,“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R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与上述两种比较绝对的观点不同,在很多案件中,法院采取的姿态是原则上支持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同时从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出发,兼顾个案的各种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终820号案件中,法院分析指出:“如果按照合同约定,Z公司应返还J公司剩余的预付款9320万元,并同步支付9320万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但是鉴于当时多晶硅市场环境急剧下行,行业发展不景气,相关市场主体采取限制生产、限制销售的方式防止损失扩大较为普遍,亦符合实际、合乎情理。此种市场环境下,合同双方本应相互关照,然而….均未尽到相互关照义务”。最终,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的总和进行了调整,判令Z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基于约束对方违约行为的需要,还是可以约定多项违约责任的,只是对于对方真正违约后可能追究的责任范围不应期待过高。当然,一旦诉讼,为了让法官在从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出发时更多地倾向于己方,还是应该尽量从各个方面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