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已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诉前调解是基于《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作为窗口,将收到的案件,经确认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委派给特邀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形式。诉前调解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审判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在其过程中,调解员或调解组织也无法依职权或一方申请来决定是否委托鉴定。然而,由于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产品责任等纠纷,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责任方及责任大小,为了有效推动此类案件的快速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其主要内容如下:
- 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程序中,法官可依法或依申请决定委托鉴定,无需取得双方的同意。与此不同,《规程》第2条规定诉前鉴定应取得双方的同意。不过《规程》第5条给了法院或调解组织一定的协调空间,规定法院或其委派的调解组织认为适宜鉴定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本条规定能否发挥作用,有待观察。
- 诉前鉴定的范围
《规程》第3条规定诉前鉴定适用的范围包括:(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劳务合同纠纷;(6)产品责任纠纷;(7)买卖合同纠纷;(8)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9)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 诉前鉴定的流程
《规程》第6条至第8条规定了相关流程: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传诉前鉴定申请书和相关鉴定材料à主持调解的人员在收到前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à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可要求对方补正à对审核通过的,报请人民法院同意à人民法院准许的,则通过材料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如不准许的,则退回向当事人释明并做好记录。
- 诉前调解不成的鉴定报告处理
《规程》第17条规定,如果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鉴定材料(含鉴定报告)与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让人民法院,由法院立案。第18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19条规定如果发现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也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由此可见,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诉前鉴定的材料和报告将会成为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建议当事人切勿轻视诉前鉴定,如果选择诉前调解,且选择或同意鉴定的话,应如同诉讼中一样谨慎对待鉴定的各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