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先生多年前入股了朋友的M公司,持股5%。M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盈利,王先生也不以为意,心想反正只是认缴,没出真金白银,不算亏。去年M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股东们都没动静。王先生想公司被吊照了,相当于人死了,应该没啥后遗症了,即使发生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自己最多掏个5万元。未料最近王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发现M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对公司债务10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顿时懵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恐怕很多人跟王先生一样,以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人格就丧失了,这是个认知误区。事实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引自[2021]最高法民申2470号)。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还需经过清算注销程序,法人人格才归于消灭。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此种情形,“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此外,公司法还对组织清算的流程,清算工作的内容以及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前述清算义务的,则存在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且该连带责任不局限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5条,第18条,股东可能担责的具体情形包括:

第一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判断,可以参考《九民纪要》的观点,即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首案件中,王先生如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或许可以避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且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种情形,债权人对于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负有一定证明责任。否则恐怕难以据此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且清算注销过程不合规,包括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无论出资多少,股东都应当关注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若遇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应及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完成公司注销,以避免后续不测的法律风险。如因他人不配合难以顺畅进行,亦应注意保留自己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的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