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5月8日发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2021年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旧办法”)执行10余年无法很好地应对新问题。以下通过对新旧规定的对比方式,聚焦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 细化处罚种类
新办法在原来处罚种类基础上增加了:(1)通报批评;(2)降低资质及等级;(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4)责令限期拆除。
上述(1)、(2)系新增内容,近年中国从各方面将企业信用纳入管理,自此生态环境管理也纳入其中。前述(3)、(4)是对旧办法第12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形式进行整合,不完全属于新增内容。
- 细化及修订执法程序要件
新办法将立案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15日,且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15日;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限从原来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7日。
另外,新增程序包括对告知和听证程序的细化,例如规定了应当组织听证的6种情形;明确组织听证的程序;新增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
- 新增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旧办法的免于处罚的情形只有一种,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而新办法增加了2种情形:其一,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其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另外,新办法新增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