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5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将取代2016年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旧办法》”)。较之《旧办法》,《新办法》的变化要点如下:

1.针对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如三品一械),在《旧办法》要求经过审查方可发布的基础上,《新办法》新增2个要求:其一,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其二,不得变相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例如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新办法》还举例,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页面不得同时出现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2.明确竞价排名应当标注“广告”。《旧办法》仅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但鉴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竞价排名广告应标明“广告”,所以《新办法》做了相应修改。

3.对“种草”类广告做出详细规定。《新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4.细化一键关闭“弹出”类的禁止性行为。《新办法》规定,一键关闭不得出现的情形包括: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同时,新增规定“开屏”类广告形式参照“弹出”类广告执行。

5.对“政务”互联网软件的保障。《新办法》规定,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6.广告档案的存档管理。《新办法》规定,广告相关档案保存时间为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与诉讼事项的时限挂钩。

7.广告责任溯源机制。《新办法》规定,对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8.直播广告的责任区分。《新办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