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2023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下称“56号令”),该办法将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 号,下称“2044号文”)将随之废止。以下就56号令对比2044号文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概要介绍。

  1. 细化外债定义

2044号文规定:“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56号令对“企业”、“控制”和“债务工具”作出细化界定,其中:

  •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 “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1. 备案登记变为审核登记

2044号文规定:“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而56号令则规定:“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从该修改来看,外债登记趋严。

  1. 增加借用外债的基本条件

2044号文规定:“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56号令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一个条件,即“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在进入全面信用管理的时代,企业信用对于包括借外债在内的各种经营行为均有着重大的影响。

另外,56号令在审核登记(包括变更登记)的方式、流程、材料、时限,外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也作出了更多细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