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AI换脸、抠图、配音,这些对已有作品进行深度合成的行为给读者带来了趣味性但也伴随着侵权风险。侵权风险主要包括对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侵权,对被合成对象的名誉权侵权,以及利用深度合成手段进行诈骗等。为此,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于2022年11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以下就《规定》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明确了深度合成技术相关术语的定义,包括:
1、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2)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3)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4)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5)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6)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2、深度合成服务涉及三类主体:
(1)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2)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3)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3、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4、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二、《规定》主要针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各项要求,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对于绝大部分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而言,要特别关注《规定》第六条作出的两项禁止性行为,即:(1)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2)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