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已于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针对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订版)(下称“《民诉法解释2022版》”),并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与此前2020年版相比,《民诉法解释2022版》共修订了13个条款,删除了2个条款。
以下就企业可能涉及的条款作一介绍。
- 简易程序延长后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民诉法解释2022版》第25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较之2020年版,简易程序延长累计最长审理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至4个月。
- 关于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结果均可以口头方式作出裁定。
2020年版第269条和第281条规定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或小额诉讼当事人对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仅在异议不成立时方可以口头方式作出,并且记入笔录。《民诉法解释2022版》规定口头方式也适用于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
- 关于民间调解
(1)《民诉法解释2022版》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对比2020年版,在调解主体方面增加了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
(2)《民诉法解释2022版》第354条规定:“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比2020年版,其删除了人民法院前面“基层”两字,使调解纠纷的管辖级别与通常民商事纠纷的管辖级别保持一致。